内蒙古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取得实效
多年来,内蒙古一直是“高考移民”的重灾区。“高考移民”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甚至套用当地作废的户籍落户,连同姓名、身份证号全部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在我区获取高考资格。这些考生平时在原籍地享受优质的高中教育资源,高考时挤占国家投放在我区的优质高校招生计划,这种投机行为严重影响了内蒙古当地考生正常的高校入学机会,也对流出地的其他考生造成新的不公平。
为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内蒙古近年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仅2015年就清理和查处1517人,“高考移民”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2016年2月,教育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从维护考生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高考移民”投机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高校考试招生环境,为各省区市综合治理“高考移民”提供了遵循。
那么,在综合治理“高考移民”过程中,内蒙古采取了哪些措施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八招“组合拳”:
一是完善高考报名政策,严格资格审查程序。2013年,自治区出台《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对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作出安排,同时对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提出要求。在审查高考报名资格时将工作关口前移,对重点人群连续审核初中、高中阶段各学年的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对在校学生参加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对户口跨省迁移的考生,重点核查证明材料、家长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文件和印章的真伪;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重点审查考生学籍、实际就读情况,审查家长稳定职业、稳定住所和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是持续开展实地检查,掌握考生实际就读情况。多次开展对非我区身份证号的高中在籍学生进班点名活动,2015年累计点名近万人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前、全国统一高考报名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学籍核查和实际就读情况核查。在学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重点学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辅助技术手段,采取指静脉设备进行验证演练,整理数据统计未实际就读考生情况。
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每年高考报名结束后,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都及时公示各地区高中学校分班级所有报名考生情况。如果发现未在本班实际就读或资格造假的考生信息,就可以通过网上进行举报。2015年累计4735人次对他人进行网上举报,举报涉及考生2556人。
四是加强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和治理“高考移民”,需要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动和配合。从2014年底开始,多次商请公安部门协助查实疑似“高考移民”户籍情况、父母实际服务处所情况,对非法变更身份证号、民办中学和涉嫌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仅2015年一年,向公安部门商请协查在校生户籍变更情况300余人次;此外,针对相关部门公职人员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现象,多次商请各级检察院立案查处,并与内蒙古纪委、内蒙古政法委共同商讨对策,统筹解决相关问题。
五是完善信访接待程序,主动做好考生服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专门设置了考生服务中心并开发了接待软件,效仿国家信访局办法,所有上访人员均须刷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以便做好上访人员信息数据统计工作。同时,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律文明用语,就事论事,心平气和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劝导工作。
六是正面回应起诉案件,切实维护法律权威。近两年,每年都会有个别“高考移民”家长起诉教育部门,企图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在我区参加高考的权利。从河北省张家口市迁入我区乌兰察布市的王姓考生,因其在内蒙古实际就读未满2年,未被允许其参加2014年内蒙古普通高考。其父作为河北某法院刑庭副庭长,分别状告集宁一中和集宁教育局,一审败诉后二审上诉又失败。这起案件在法理上对今后打击“高考移民”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是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协助移民返回原籍。近年来,为确保不符合我区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能够有地方参加高考,我区一直主动与考生原籍省份联系,协助其返回原籍参加高考,2014年促成原籍河北、山西、河南等地的数百名移民考生返回原籍参加高考。2015年,为300余名考生返回原籍报名提供了帮助。
八是积极联系新闻媒体,把握舆论宣传主动。积极联系国家级自治区级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掌控舆论导向主动权;就高考报名政策方面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与网监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监测舆情。
治理“高考移民”任重而道远。今后,内蒙古将按照教育部和公安部的安排部署,继续加大治理力度,由教育、公安部门牵头,重点立案查办“高考移民”背后的组织者和“中介机构”,特别是“高考移民”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学校存在学籍造假和空挂学籍,个别公职人员协助制作假学籍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办学校要严肃追究校长的责任,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协助制作假户籍、假身份证的公安民警要予以开除,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及权钱交易等犯罪行为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胡高明 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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