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如何摆脱“割裂”之困

时间:2014年06月12日信息来源:法制网 收藏此文 【字体:

 在当下公益慈善环境下,不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想真正从事公益慈善的有识之士,面对现实困扰,常感无力,困难与阻力重重;想借公益名义运作商业项目,获取商业利益的人,又会通过立法漏洞与行业监管的不规范,寻找可以利用的空间与机会。这种割裂与矛盾,显然不是公益慈善之幸,而要想摆脱这种现状,既需要立法的加快推进与监管的规范,也需要公众对公益慈善的更多支持和参与
   本报记者廉颖婷
  “我对12月22日李亚鹏在发布会上的回应非常失望,他根本没有诚意回应公众质疑。他一直在避重就轻,这不是公益组织面对社会质疑应有的态度。”12月24日,网络爆料人周筱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事情源起于12月18日,周筱赟在微博中的爆料——“李亚鹏同时担任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和北京美丽春天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基金会部分支出去向不明,李亚鹏借公益之名开发酒店和房地产”。
  12月22日,李亚鹏在书院中国基金会发布会上否认敛财,并称“这个指控是社会的乱象,但我们欢迎大家来质疑,这样大家才能关注公益”。
  周筱赟称,他已向北京市民政局实名举报。眼下,他正在等待北京市文化局公开该基金会的审核文件以及北京市民政局公开该基金会2012年的年度工作报告。
爆料人:
李亚鹏完全是商业和公益不分

  针对周筱赟的实名举报,12月19日,民政部官方微博称:“希望此事尽快水落石出,给公众一个说法,给公益一个交代。公益慈善的环境谁也伤不起。”
  12月20日,北京市民政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市民政局社团办已在依法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周筱赟说:“我这次揭露李亚鹏的核心问题,是李亚鹏利用虚假材料向北京市民政局骗取基金会登记。”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亦证实,李亚鹏在2012年5月注册基金会时,曾承诺未在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
  而周筱赟向北京市工商局查询得知,李亚鹏从2001年开始就一直是北京美丽春天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
  近日有媒体去实地调查证明,李亚鹏的书院中国基金会和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中书控股公司管理层负责人亦证实,李亚鹏是基金会的理事长,同时也是中书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完全就是商业和公益不分。至于涉及面有多广,就需要公开财务报表和年报来核实。”周筱赟说。
  “公益和权力一样,都需要社会监督。我对公益监督要求很简单:财务公开透明、项目第三方评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认国际规范(如利益相关人回避制度)。”周筱赟说,“我希望李亚鹏尽快给公众一个满意交代,公众监督是为了公益更健康的发展。”
李亚鹏:
企业家创办基金会是普遍现象

  12月22日,书院中国基金会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回应质疑。
  在发布会上,李亚鹏表示民政局最晚15天内会公开调查结果,还表示中书控股公司和书院中国基金会没有关系,基金会为节省开支才在中书办公。
  李亚鹏拒绝回应自己与美丽春天公司的关系,称“这个民政部门有回应,我只能说法规有规定,但没有处置。因为企业家创办基金会是普遍现象”。
  对于被质疑借基金会敛财一事,李亚鹏说,书院中国基金会2012年度总收入240万元均由他本人捐赠,自己企业与其并无任何关系。对于公开年报的问题,李亚鹏的助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书院中国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所以不用公开年报,只要向捐款人公开即可。
  对此,周筱赟认为,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规定,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非公募基金会,都必须公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公布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公募、非公募只是捐款来源不同,在信息公开上基本没有区别。把自己的钱捐给自己的基金会,这笔钱就成善款了,而且享受免税,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必须向所有公众公开。”周筱赟说。
法律界人士:
尽快将相应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现在还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李亚鹏的基金会确实存在问题,但从现有公开的事实来看,该基金会的确存在漏洞。”专门从事民商法律事务的律师阮子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介绍,无论从法律规范建设还是从公众参与度来看,我国的公益环境都相对薄弱。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公益配套法律规范,没有独立的公益慈善立法或社团组织立法。慈善捐赠、监督管理、税收激励和慈善信托是目前公益法律规范涉及的主要方面,但还远远不够。
  阮子文认为,上位法的缺失降低了对公益基金监管的法律效力;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过于原则,且缺乏强制性。这种监管上的缺失,导致了公益基金在运作项目、资金筹集时,对于项目的公开、资金的支出没有透明的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在当下公益慈善环境下,不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想真正从事公益慈善的有识之士,面对现实困扰,常感无力,困难与阻力重重;想借公益名义运作商业项目,获取商业利益的人,又会通过立法漏洞与行业监管的不规范,寻找可以利用的空间与机会。
  阮子文认为,这种割裂与矛盾,显然不是公益慈善之幸,立法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应引起重视,尽快将相应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同时,也需要公众对公益慈善的更多参与。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对于公益慈善,按照现行的规定监管就可以,“可以说,现在对公益慈善的监管是太严了”。
  “当下的公益环境,对民间公益卡得太紧,现有的制度可以说是 鸟笼子管大象 。”王振耀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对于“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王振耀认为,这个规定是荒唐的。企业家做慈善、做基金会,肯定是企业家说了算。
  周筱赟则认为,现在对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NGO管理,降低注册门槛是大势所趋,但是加强监管和降低门槛是并行不悖的。有些规定是公益的底线,突破了是违规乃至违法,根本不是创新。
  他表示,很多人都没明白为何要规定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这不是政府管得太多,这一制度设计是为防止关联交易、利益传输,增加违法成本,避免基金会成为洗钱、圈钱、恶意逃税、转移资产的工具。这是公益底线不能逾越,否则基金会和企业之间洗钱就太容易了。
(编辑: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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