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监管办扎实开展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管

时间:2014年05月19日信息来源:能源局网站 收藏此文 【字体: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派出机构,在全国九省(区)开展了节能减排电价专项监管工作,发布了《节能减排电价驻点广西专项监管报告》,对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浙江监管办于1月中旬至3月底积极组织开展了全省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管。

浙江监管办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专项监管分电网企业自查、现场检查、问题梳理及整改和成果运用四个阶段进行。

在现场检查阶段,浙江监管办选择杭州、富阳、金华和兰溪四个市、县,深入电网企业、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现场进行检查和核实。通过企业自查和现场检查,发现浙江在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执行方面总体是好的,一些地方为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扩大了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比如宁波市在国家规定的八大类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基础上,将不锈钢、铸造等行业陆续纳入了差别电价执行范围,2013年宁波市共对47家企业执行了差别电价,共计征收差别电价电费5450万元,有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一是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小、企业数量少,2013年执行差别电价电量仅占八大高耗能企业用电量的1.8%;二是部分市级政府部门落实差别电价工作力度不够、机制不健全;三是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较弱,覆盖的行业面窄、加收的企业数量少、执行金额小;四是脱硝电价考核管理办法还有待完善;五是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企业认定执行主体与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收入主体不一致,影响市、县级政府认定和执行差别电价的积极性;六是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存在操作困难等问题,由于差别电价是针对企业执行的,但认定标准是根据企业用电设备(生产线)的性质、规模、型号等因素确定,因此当一个企业中既有先进设备又有淘汰、限制类设备时,差别电价执行操作难度很大,造成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更愿意使用简单直接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产能,由此造成很多负面影响。此外,限制、淘汰类企业认定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对政策执行带来一定影响。

为此,浙江监管办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把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的认定执行权限下放到各市、县,提高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和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积极性和针对性。

(二)优化差别电价政策实施细则设计,引导地方政府利用经济杠杆淘汰落后产能

(三)应要求省级政府部门建立对市、县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执行情况的督查制度,督促各市、县切实开展差别电价认定和执行工作,并根据情况对市、县政府给予必要的考核和奖惩。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应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进行通报,并作为核定地方政府用能总量指标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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