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影响

时间:2020年02月12日信息来源:焦点关注网湖南频道 收藏此文 【字体:

【焦点关注网www.315-jdgz.com湖南频道讯:作者:向淑娴 唐铭辉】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如同和谐社会扎眼的污渍一般,让政府很是头疼,于是有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剂猛药。该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笔者作为深耕于工程建设全流程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自然要认真学习研究。虽深感国家用心之良苦,却仍谨存辩证之思考,恰逢春节假期得以卸下繁重的工作静心撰文,遂以本人主要客户群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视角来提炼总结。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条例调整的对象并不是通俗观念里“工地上的农民工”,而是所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仅从文意解释则此处还有个疑问,在建筑工地干活的城镇居民到底受不受条例保护呢?),因此,实际受影响的不仅仅是工程建设行业,整个经济社会都受其影响。在工程建设领域,该条例明确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并基于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压下以下七座大山: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且该账户内若有余额,需满足工程完工、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30日等诸多条件才能注销账户并另行支配余额,尚不论完工日在工程建设实操中经常难以取得书面证明以及“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认定谁来认定等难题。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意味着管理成本的增加、管理难度的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有购买社保、加班工资、假期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就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别大,绝大多数农民工并不愿意在城里购买社保,并且几乎所有的农民工都存在交错作业,根据不同工程的工序安排,交错在不同工程中给不同施工单位干活的大有人在,而工程建设行业工作的特殊性也导致加班工资、假期制度等根本无法操作。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要完成签订书面合同、实名造册、建立台账、保存档案等一系列工作,确实有必要增加管理人员,于是在工程建设原五大员基础上又多了一个劳资专管员,用工成本、管理成本全面升级。每个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台账要求保管3年以上,对于整个行业的资料管理应该能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各企业的档案管理资源投入提高了要求。四、分包单位、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此项支付义务是可追偿的“垫付义务”,相信此举对于肃清转包行为将有显著效果,但是大大加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垫付风险,尤其是在分包单位恶意拖欠或资金情况不佳时,而近几年的经济情况,此类情形何止一二?且不论该条关于对分包单位的垫付义务的立法基础是否存在问题,试问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果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尽到了审慎义务,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尽到了管理义务,还要承担这样的法定垫付义务,公平合理吗?五、违法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在其列)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此举,从理论上是可以杜绝多年来的违法分包、挂靠乱象的,只是操作中会不会给行业带来无法承受的切肤之痛尚未可知。六、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代发工资。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垫付后核算支付数据有误,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得启动一个“追偿之诉”!更有甚者,我团队节前刚刚处理完一宗劳务费支付事项,分包商不出面,十几个工班组轮番投诉、静坐,但是只提供了自制花名册及费用清单,没有原始的人员工资表,别说金额核实不了,就连维权者到底是不是真实给工程项目干过活都无法确认。但是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强行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主张金额垫付。因为如同本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处理好这类事项是“目标责任”、是“考核内容”。七、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未依法清偿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根据我国公司法,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员工工资究其法律性质根本还是债权,出资人只要依法如实缴纳出资,无论公司以何种形式消灭,在出资金额范围内无法清偿之债,就应该归于消灭,当然,这里还涉及到清算责任及破产法范畴的问题,不再延伸讨论。条例在第六章还专门规定了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处罚措施:“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无论是哪一种措施,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来说都是致命之击。笔者坚信也期待着工程建设行业会全面规范化,但是一定是经济文明发展到相当高度之后,社会价值观能够从根本上发生改变时——真正接受合理的管理成本、材料成本、用工成本、技术成本、以及合理利润。而当下,我们不得不慎重思考:这样的变革,施工总承包单位准备好了吗?我们整个建设工程行业甚至是整个社会准备好了吗?无论如何,本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已成定局,工程建设所有企业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当然,在此基础之上,施工企业的管理调整、风险防控也是迫在眉睫的,相关解决方案将在笔者新研发的课件中详细解读。 向淑娴律师团队简介:向淑娴律师团队,系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功力独到的综合性商事法律服务团队,汇聚了实务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与研究水准精深的高学历法律人才。团队秉承“用专注的心,做专业的事”之宗旨,在深入研究以博大艰深著称的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基础上,分析与总结出企业设立、法人治理、劳动人事管理、主营业务风控、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应收款回收等一系列通用型、模块化、标准流程式解决方案;同时在建工行业标准法律文本制定及相关争议解决领域也取得了行业领军之成就。可为各行业客户之商海纵横保驾护航,提供全面的商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砥砺开拓、腾达四海。 团队成员介绍: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影响
向淑娴: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律协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及工程设计管理中心法律顾问;从业十四年期间,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建筑房地产行业法律事务;系《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修订工作组负责人、《深圳机场三跑道扩建工程场地陆域形成及软基处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审查工作组负责人;曾办理多宗重大疑难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影响
齐砺杰: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法学博士,福田区人大法工委委员;在公司诉讼、股权结构、破产事务、并购重组等领域有精细的研究与丰富的实战经验;著有《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债务危机、信用体系和中国的个人破产问题》等著作;参与起草《中国个人破产立法草案(专家意见稿)》。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影响
刘达: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 学及华中科技大学英语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曾在香港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工作,主要负责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及红筹上市业务;曾任职于深圳某家以建筑、房地产领域为主营业务范围的律所,协助主管律师负责与商业地产相关的法律服务;参与办理多起大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经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影响
 吕成龙: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浙江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美国密西根大学格老秀斯研究学者,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系《金融创新-问题分析与纠纷解决思维》之副主编;主要研究证券法学与公司法学领域。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影响
阮碧蓉: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以建筑房地产行业为导向的商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新三板挂牌业务;参与多起建工企业并购项目;参与建工企业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项目;参与多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为多家建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拥有丰富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影响   
谢菁华: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西师范大学文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湖北高院实习,在律所工作期间协助律师办理多宗重大疑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参与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影响
李晓蒙: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及金融学双学士,在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或大型建筑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承受之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影响     
黄怡娜: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行政助理,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联系地址: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城一期四栋401-404
 
(编辑:王霞)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