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疫情下,你必须了解的治安和刑事责任

时间:2020年02月10日信息来源:法立信律师 收藏此文 【字体:

当前,防疫阻击战已进入关键期。不仅需要前线医务人员努力攻克,也需要我们每个公民服从大局一起扛,更需要用法律来规制和打击那些不法行为。依法战“疫”是最有力的武器。

  针对疫情相关的治安和刑事责任,今天,法立信律师为您以案说法。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 1:网民“憨憨”于1月23日17时11分许,在某微信群中散布“海甸岛三西路有病毒”、“那个市政花园死人了”、“现在封起来消毒”等谣言信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经海口警方核查,网民“憨憨”真实姓名为符某源,海南省文昌市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及时将符某源从文昌带回,进行询问。符某源对其发布不实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为此,海口警方依法对符某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 2:1月2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儋州市木棠东新大米加工厂和北盛大米店,涉嫌哄抬大米价格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1月25日,木棠群众听信“大米及其他物资将供应不足”的谣言,出现抢购大米的现象。儋州木棠东新大米加工厂和北盛大米店,趁机哄抬所售大米的价格。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两家经营者立即改正,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顶格罚款。儋州市公安机关已对两家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要旨】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故意编造或者故意传播上述疫情虚假信息,并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即可认定为犯罪。对于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即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希望或放任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 1:孙某为海口丁村一出租屋二房东,在房东陈某的授权允许下代为管理房屋出租等有关事宜,管理期间,孙某将房屋出租给湖北籍男子程某居住。1月9日,程某返回湖北省老家,在湖北省停留数日后于1月17日返回海南,返程后一直租房居住在二房东孙某家中。

  程某居住期间,孙某在接到镇政府1月26日下发的疫情防控告知书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向上门排查的社区干部报告程某有湖北省居住旅行史,谎称出租楼内没有湖北(武汉)人员居住,并签署了保证书。程某在明知自己有过湖北省居住旅行史,未及时主动向社区汇报情况,还拒绝配合社区开展调查,隐瞒居住情况。目前程某已出现轻微发烧症状,正在医院接受观察。

  鉴于孙某、程某二人存在隐瞒不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城西镇、丁村北社区将有关线索移交城西派出所,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案例 2: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 3: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陆某(女,江西赣州人,现已隔离收治)立案侦查。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明知自己或他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故意不报告、不隔离,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足以导致疫情传播,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的,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并不明知自己和他人已经被感染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而导致疫情传播,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的,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 例:1月28日,广东潮州市警方接到报案,得知有人在微信群利用肺炎疫情,以售卖“N95”口罩为幌子发布虚假广告,收取费用后再将购买者在微信里“拉黑”。

  为有效打击犯罪、服务疫情防控工作,潮州市公安局迅速调集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研判,专案组根据案情反映和调查情况,快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龙(男,18岁,居住于广东惠州),并第一时间将案情和研判结果上报省公安厅新型犯罪研究中心。

  在广东省公安厅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协调组织下和有关互联网企业的协助下,潮州市公安局会同惠州市公安局于1月28日21时许在惠州市抓获了嫌疑人。

  据查,张某龙共实施涉疫情电信诈骗3宗、涉贷款电信诈骗2宗,涉案金额近4000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海南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的有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疫情爆发期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 1:近日,南安森林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洪某在抖音炫耀养猴子,通过技术手段,查出了洪某的位置为南安市溪美街道镇山村。1月29日上午,民警根据线索对洪某的具体位置进行仔细摸排,经过一天的摸排工作,民警最终确定了洪某的具体位置。1月30日,民警对南安市溪美街道镇山村农贸市场边洪某的家进行突击检查,并在其家中阳台上查获关在笼子里的猴子一只,洪某承认猴子是其购买回来饲养的。

  经鉴定,洪某所养的猴子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1月30日,洪某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 2:在湖北,1月28日,崇阳县公安局会同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突击巡查港口乡一个地下非法野生动物经销点,现场依法收缴麂活体1只、死体1只、皮9张,鼬獾活体1只,黄鼠狼皮1张。

  案例 3:在广西,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制定了2020年春节期间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依法坚决打击非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1月27日,藤县森林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辖区居民孔某私藏大量野生动物行为,现场共查获果子狸14只、斑鸠98只。

  【案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疫情爆发期间,制售假冒伪劣口罩,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 1:在上海,杨浦公安机关1月27日根据城管部门移送线索,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口罩近5000只;青浦公安机关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伪劣口罩1.1万余只。

  案例 2:在浙江,义乌警方接到网民举报称,当地有假冒“3M”口罩流入市场。随后,义乌公安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网民举报地点开展检查,现场查获一次性口罩70箱,共计10万余只;无标识口罩11箱,共计5万余只。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疫情爆发期间,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1月26日,沈阳警方在工作中发现,在和平区南某地有人高价倒卖一次性口罩。沈阳市局经侦食药侦支队与和平分局警力迅速赶到现场,会同市场监督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没收一次性口罩163包(每包100个)。经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女,50岁)以每包10元的价格购入非医用一次性口罩,并以每包2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目前,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可见,两高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了多方面的明确,其中包括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上述法立信律师以案说法意见,仅供参考。敬请指正!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8日

(编辑: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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