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首次运用特区立法权立法规范农村集体“三资”

时间:2016年09月04日信息来源:南方日报 收藏此文 【字体:

原标题:首次运用特区立法权立法规范农村集体“三资”

  8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资”条例)于2016年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是一个典型带有大片农村的经济特区,全市有32个镇、26个涉农街道;541个村委会、315个涉农居委会。农村基层矛盾纠纷80%以上都是因土地、财务管理及资产收益分配等诱发的,因此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特区条例,通过法治方式管好、用好涉农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壮大涉农社区经济,维护涉农社区社会稳定大局,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三资”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共八章62条,分别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交易处置、民主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此次一个很大的亮点在于提升了实际操作性,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等资料管理,是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小云告诉笔者,“此次条例对印章资料管理作出规定,从制度上堵住管理漏洞,并设置了严密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建设,“规定了各级农村集体交易平台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分级交易制度、区县和镇、街道分别制定交易标准以及进入交易平台的品种。”吴小云表示,“例如规定各级农村集体交易平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七项服务等。”

  针对部门之间职能不够清晰的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和镇、街道的责任主体,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吴小云说:“条例还规范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主要规范了农村账户管理,细化财务公开制度,完善开支审批制度等。”

  目前,汕头市117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完成集体资产的清理核实工作,数据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此次通过条例的出台,落实了镇街道一级主体责任,让‘三资’管理有法可依。”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特别是对公章使用的规定,将会让集体资金管理更加规范。‘三资’条例对于化解基层矛盾,减少人为随意性,遏制‘三资’被贪污、挪用、侵占等腐败现象发生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沈丛升 肖婷)

(编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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