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励紧急现场救护行为:造成损害或由政府补偿

时间:2015年11月17日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收藏此文 【字体:

  院前急救叫不应、院内急救送不进,救护车无法及时通行以及“黑救护车”干扰院前急救秩序……如何通过地方立法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上海急救医疗服务事业发展?
  16日起举行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条例草案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给予补偿。
  人口多、密度大的超大型国际化大都市上海进入了深度老龄化阶段,医疗急救服务需求不断增长。数据显示,截止去年底,上海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近414万,占全市户籍总人口28.8%,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之首。此外,疾病谱变化也加剧上海急救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目前,上海急救工作面临不少困难,救护车难叫、等待时间长、部分医院急诊科人满为患,社会急救“不敢救、不会救”现象普遍。
  据介绍,条例草案共7章61条,涵盖院前急救、院内急救和社会急救,形成“三位一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立法。
  《条例(草案)》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同时强调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当日会议听取了上海市卫计委主任沈晓初所作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还听取了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施荣范所作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草案从上海城市特点和急救工作实际出发,针对分级救治、转诊分流、引导分流等院内急救重点问题,作出了创设性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社会急救中紧急现场救护、急救器械和人员配备、急救知识培训等相关内容,体现了上海特色。该委同时认为,但还有进一步修改空间,在院内急救体系方面,建议完善院内急救规划布局,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明确分组救治和转诊分流制度,督促医院重视院内急救。在社会急救方面,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要扩大配备必要急救器械、药品的场所范围,扩大急救培训的覆盖面,明确社会急救培训主管部门。(陈静 冯丽华)
(编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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