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三农发展系上“保险带”

时间:2015年03月04日信息来源:浙江日报 收藏此文 【字体:

浙江日报记者 杨军雄

搞农业也要投保险,已成为我省越来越多农民的共识。据从省发改委(省农险协调办)了解,2014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全省405.63万户农户,保费规模7.84亿元,提供农业风险保障432亿元,全省已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743个,三农保险服务点8534个,在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率先走出了高风险地区农业保险的地方之路。

按照“农户有需求、财政能承担、保险公司能运作”的原则,我省已探索开发了养蚕、食用菌、湖羊、茶叶、家庭农场等地方特色保险,并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从保障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拓展,开展了生猪价格指数、芦笋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目前浙江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40个,成为全国险种最多的省份之一。

新一年,我省农业保险迎来发展新机遇、新起点。《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新发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将贯彻国家《农业保险条例》与我省农业保险的实践探索相结合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农业保险地方性政府规章的省份。

“这标志着我省农业保险迈上法制化发展轨道,将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规模,稳步提高保障程度,优化农业保险服务。”参与《办法》制定工作的省法制办立法三处副处长余元高说。

三农“保险”面更广了

《办法》将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活动及其管理均纳入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农房、农机具、渔船、农产品运输等财产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均适用本办法。

此外,原来定位不够明确的互助保险首次纳入了《办法》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其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上,除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外,《办法》对我省在全国首创“共保体”经营模式予以了确认,明确“省人民政府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等方式开展农业保险或者涉农保险业务。

共保体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目前,“共保体”及具备农险经营资格的人保、中国联合、太平洋、安信等4家保险公司均已积极投入省内各类农业及涉农险种开发,将不断为我省广大农民提供广覆盖、接地气的三农保险服务。

对症下药提高保障

能不能让更多产品纳入保险?已经有的保险品种能不能提高赔付水平?这是记者采访过程中时常听到的农民呼声。 《办法》也通过多渠道兼顾了这些呼声。

“考虑到浙江农业特色鲜明的一村一品特点,《办法》赋予县一级充分自主权,支持各地探索开发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对症下药。”余元高说,“《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程度。”

《办法》还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财政给予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这意味着,财政实力好的县,可以将更多财力向农业保险倾斜,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此外,《办法》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鼓励其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农业和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万一受灾有底气

受灾的作物到底该不该赔?赔偿金额该怎么算?遇到这类理赔问题,农民找保险公司、找监管部门,还是找各级政府,心里总没底。

《办法》明确了农民处理纠纷可以寻找的娘家人。《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协调处理保险纠纷。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理赔发生纠纷的,按照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为了确保农民权益,《办法》还强调了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者限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

《办法》也兼顾了保险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被保险人给予相应约束。明确规定,有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保险费财政补贴,农业、林业、渔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可以将被保险人的不良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编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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